財稅文件:
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|
作者: 發(fā)布時間:2009/11/26 8:49:21 |
國稅函[2009]639號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,西藏、寧夏、青海。ㄗ灾螀^(qū))國家稅務局: 為規(guī)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及其實施條例的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對個人取得轉租房屋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: 一、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,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,應按“財產租賃所得”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。 二、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,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(jù)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,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。 三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(yè)務問題的批復》(國稅函〔2002〕146號)有關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調整為: (一)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; 。ǘ┫虺鲎夥街Ц兜淖饨穑 。ㄈ┯杉{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; (四)稅法規(guī)定的費用扣除標準。 國家稅務總局 二○○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|
新聞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 瀏覽次數(shù):1411 |